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67581124X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生态花园17栋1层15号商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鄂0102民初424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
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3
(2026)鄂0102民初42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
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0
(2026)鄂0102民初424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
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77号
1、关于当事人店内涉及十一种药品(碳酸钙片、阿卡波糖片、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德谷门冬双胰岛素注射液、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硝苯地平控释片、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50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5R))的相关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碳酸钙片(批号:20241002)12瓶,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0月18日,我部门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核实上述涉案药品是否为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2025年11月5日,我部门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的回函称上述涉案药品为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
(2)当事人在购入阿卡波糖片(批号:BJ82244)、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号:XA143)、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407B72、2409B44、2409B45)、阿托伐他汀钙(批号:8177253、8174368、8185453、8185421)、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批号:22120241038)、德谷门冬双胰岛素注射液(批号:2024031563)、 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24083932、2024062302)、硝苯地平控释片(批号:BJ77041)、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50R)(批号:D658935AC)、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5R)(批号:D517183A)上述涉案十种十六批次药品时索要了随货同行单(销售单号:XS202409303672、XS202412060633、XS202412298647、XS202412060632、XS202412298645、XS202412300675、XS202412298648、XS202412060631)、供货商资质,但未核验业务员身份,并未索要发票、且使用现金和业务员交易未对公转账。
根据随货同行单显示上述涉案十种十六批次药品均购入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2025年7月26日,我部门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核实上述涉案药品是否为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2025年8月25日,我部门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该公司已于2025年5月14日被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暂停销售风险管控,企业已无人员办公,未在该公司EPR系统中查到上述随货同行单。
2、经查,上述购入于涉案十种十六批次药品已于2025年3月中下旬全部销售完毕,库存均为零,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1204.88元,违法所得11204.88元。
3、我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抽查2种药品,其中丹皮酚软膏系统显示0盒,实际库存2盒,联苯芐唑乳膏系统显示2盒,实际库存为1盒。2025年3月25日石首市医疗保障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抽查6种药品,其中阿司匹林肠溶液(拜新同)系统显示库存41盒,药店实际库存15盒,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系统显示库存10盒,实际库存6盒,金嗓开音胶囊系统显示库存7盒,实际库存5盒,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系统显示库存11盒,实际库存5盒,甲钴胺胶囊系统显示库存7盒,实际库存0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及阿卡波糖片、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等药品的完整进销存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70%;”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204.88元。
当事人进销存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之间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204.88元。
30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