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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民健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文质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K2EJ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龙口镇东风大道(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成立,依法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13DAIILG050),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后,当事人通过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民健医药健康专营店”,继续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从2025年10月30日至12月1日,当事人通过该网店共销售150单,共获销货款8157.5元。其中售出:“恒健”硫软膏751盒,获销货款8031.6元;“同仁堂”十全大补丸6盒,获销货款107.8元;“果果”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盒,获销货款11.6元;“长恒”木香顺气丸1盒,获销货款6.5元。上述药品均是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合法购进的。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将拼多多平台“民健医药健康专营店”销售的商品全部下架,停止网络经营药品。 另查明:2026年2月9日,本局通过国家药品追溯平台“码上放心”后台数据监测,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药品采购记录。具体采购情况为:1、2025年12月31日从国药控股鑫烨(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开票购进苯扎氯铵贴2盒,付货款7.2元,该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发货出库;2、2025年12月9日从湖南迪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替米沙坦片300盒,付货款2250元;3、从湖北海鸿医药有限公司分4批购进药品。分别为:2025年11月5日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50盒,付货款430元、阿司匹林肠溶片20盒,付货款26元、湿润烧伤膏2盒,付货款67元、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付货款28元、银杏叶片20盒,付货款50元、泮托拉唑钠肠溶片30盒,付货款255元;2025年11月12日购进双氯芬酸钠缓释片30盒,付货款141元、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30盒,付货款78元、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盒,付货款56元、安神补脑液10盒,付货款180元;2025年11月19日购进双氯芬酸钠栓30盒,付货款165元、护肝片30盒,付货款210元、非那雄胺片20盒,付货款124元;2025年11月26日购进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30盒,付货款156元、雷贝拉唑钠肠溶片10盒,付货款82元、诺氟沙星胶囊2盒,付货款170元、注射用磷霉素钠50盒,付货款280元、阿莫西林胶囊100盒,付货款750元、新霉素氟轻松乳膏20盒,付货款96元。因上述三家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给不合法的购货单位,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23日分别移送三家药品经营企业登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药品存放在经营场所旁边的住所,用于线下销售。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后的具体销售情况为: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售出20盒,销售单价6元/盒,获销货款120元,库存10盒;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售出10盒,销售单价13元/盒,获销货款130元;阿莫西林胶囊售出49盒,销售单价8.5元/盒,获销货款416.5元,库存51盒;新霉素氟轻松乳膏售出2盒,销售单价5元/盒,获销货款10元,库存18盒;双氯芬酸钠栓售出14盒,销售单价7元/盒,获销货款98元,库存16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售出2盒,销售单价4元/盒,获销货款8元,库存28盒;安神补脑液售出2盒,销售单价20元/盒,获销货款40元,库存8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售出22盒,销售单价10元/盒,获销货款220元,库存28盒;银杏叶片售出2盒,销售单价5元/盒,获销货款10元,库存18盒。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后,还通过线下销售药品,共获销货款1052.5元。在2026年2月11日本局调查后,当事人停止线下销售药品。 当事人通过上述线上网络和线下销售药品共获销货款9210元。2026年2月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解强(2026)1号】,解除对当事人实施扣押恒健”硫软膏23盒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库存药品共716盒未销售。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向本局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本局经受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于2026年4月9日发证(许可证编号:鄂DB716f01383)。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共716盒,分别为:“恒健”硫软膏23盒、阿莫西林胶囊51盒、阿司匹林肠溶片20盒、安神补脑液8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30盒、苯扎氯铵贴2盒、非那雄胺片20盒、护肝片30盒、诺氟沙星胶囊2盒、泮托拉唑钠肠溶片30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8盒、双氯芬酸钠缓释片30盒、双氯芬酸钠栓16盒、湿润烧伤膏2盒、替米沙坦片300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8盒、新霉素氟轻松乳膏18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0盒、银杏叶片18盒和注射用磷霉素钠50盒; 2、没收违法所得9210元; 3、处罚款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9210元。
15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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