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玖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士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6FMLP2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亭里综合楼二楼237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劳动争议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623号
当事人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当事人2024年11月与物业“天津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用电协议书》,物业公司为当事人设立电表两块,向当事人计量收费,收费方式为0.515元/度,无其他费用。当事人入驻该小区,建成并运营电动车充电站,设立总机2台,对应电表2块,充电插口20个,收费方式为按小时分档收费,0.2元/小时(0-180瓦)、0.25元/小时(181-280瓦)、0.34元/小时(281-400瓦)、0.5元/小时(401-600瓦)、0.67元/小时(601-800瓦),无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4〕273号)“一、严格实施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充电电费应以电量计价,目前未实现按电量计价且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应当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部按电量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的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居民设置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应按电量计费。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总机1 收取费用分别为195.56元、238.27元、391.56元、275.04元,总机2为208.68元、209.62元、430.04元、12元。当事人2025年2月20日更换平台至2025年3月18日,表一与表二总计收取费用386.3元。当事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18日共收取充电费用2347.07元。
当事人2025年3月19日将收费方式由按时间计费更换为按电量计费,并拍摄电表度数,表1读数2152.3千瓦时,表二读数为1500.8千瓦时,成本电价为(2152.3+1500.8)*0.515=1811.3465元。当事人多收价款2347.07-1811.3465 = 535.7235元,取整为535.72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2025年4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535.72元退还给消费者。截至2025年4月12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退还的多收价款535.72元,以本案违法所得论处。
当事人按时间计费收取电动车充电费用的行为满足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5.72元;2.罚款535.72元(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罚没1071.44元。
535.72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