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孟姐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凡荣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82J7X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宁委(石油公司住宅楼)15-1丘-5栋东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7
(2020)吉02民初2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蛟河市孟姐食杂店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0
2020-10-14
(2020)吉02民初2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孟姐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4〕13号
经查,2024年1月2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孟姐食杂店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香脆小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2盒。该产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以上产品由经营者于2023年10月1日以60元/箱(30盒/箱) 购进1箱,购进后按照5元/2盒进行销售,在产品超过有效期前共销售18盒,剩余12盒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进行销售且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2024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香脆小花生12盒);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