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润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2MACFR5UG5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长岭路5564-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4)24号
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从克拉玛依区永沁丽商贸店取得两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62250569、62250570,货物名称分别为*宠物用品*鱼缸、*淡水产品*观赏鱼,价税合计53,000.00元。你公司将以上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鱼缸、管理费用/办公费,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费用与你公司取得收入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你公司购买鱼缸、观赏鱼行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你公司202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0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9,442.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2023年管理费用明细账;相关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资料。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2
2
克税稽稽罚(2024)24号
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从克拉玛依区永沁丽商贸店取得两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62250569、62250570,货物名称分别为*宠物用品*鱼缸、*淡水产品*观赏鱼,价税合计53,000.00元。你公司将以上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鱼缸、管理费用/办公费,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费用与你公司取得收入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你公司购买鱼缸、观赏鱼行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你公司202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0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9,442.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2023年管理费用明细账;相关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资料。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