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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酒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志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2719789663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九龙泉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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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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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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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区市监处罚〔2025〕4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生产15箱(12瓶/箱)足食小米酒,生产批号:20240510.1,每箱销售价是91.2元(7.6元/瓶);2023年8月6日生产15箱(12瓶/箱)小米袋洞6,生产批号:20230806.1,每箱销售价是159.6元(13.3元/瓶);2024年7月23日生产20箱(6瓶/箱)密滘·小米袋酒,生产批号:20240723.1,每箱销售价是54.6元(9.1元/瓶),2023年8月18日生产20箱(6瓶/箱)泥湾小酌-小米酒,生产批号:20230818.1,每箱销售价是96元(16元/瓶),共计600瓶白酒,均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781.2-2022 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6.3之规定在预包装产品标签上标注“固态法白酒”,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774元。 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分别召回足食·小米酒共计155瓶,销售2箱共计24瓶;小米袋洞6酒共计153瓶,销售2箱共计24瓶;密滘·小米袋酒共计88瓶,销售3箱共计18瓶;泥湾小酌-小米酒共计84瓶,销售3箱共计18瓶,销售金额共计95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瓶足食·小米酒(250ml/瓶);3瓶小米袋洞6酒(500ml/瓶);14瓶密滘·小米袋酒(359ml/瓶);18瓶泥湾小酌-小米酒(500ml/瓶),共36瓶白酒; 2、没收违法所得953.4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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