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静宇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2795010105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七南果菜市场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从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0盒,购进价格为4.0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6.00元/盒,现剩余数量为9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省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39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药品销售凭证,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销售浙江沙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50704F的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姜静宇的身份。
3.2025年10月21日现场拍摄涉案药品摆放状态取证照片1张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 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上述处方药的药品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共 1页 ,证明:当事人处方药销售价格的事实。
5.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1份共2页、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6.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2025年10月21日对姜静宇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及经责令改正之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8.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39号)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8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