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盒曼(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孙跃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AHA2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运路6号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9
(2023)浙01民初212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巴盒曼(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通市泽汕电器有限公司,爱瑞堡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09
(2023)浙01民初212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巴盒曼(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通市泽汕电器有限公司,爱瑞堡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6﹞11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7日同一个任务单号分3号、4号两条生产线共生产了80个该批次国标无边式插座。2023年06月30日,当事人将插座3线生产的50个涉案产品销售给杭州骏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45元/个,2025年05月15日,当事人将插座4线生产的30个涉案产品作为积压库存打折销售给杭州骏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8元/个。2025年08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国标无边式插座进行抽检,上海市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初检检验报告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均载明该批次涉案产品耐热项目不符合《浙江省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该批次国标无边式插座80个,货值金额按照2023年06月30日正常销售价格45元/个计算,共计3600元,成本价格为41.78元/个,2023年06月30日销售的50个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61元,2025年05月15日销售的30个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8元/个,无违法所得。综上,共计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16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国标无边式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元;2、罚款5400元。共计罚没款5561元(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壹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国标无边式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元;2、罚款5400元。共计罚没款5561元(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壹元整),上缴国库。
54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