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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亿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C249DN8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巴州路99号6幢生产厂房第四层(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1
(2023)渝0117民初7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韵新贸易有限公司
刘*,重庆双亿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4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生产了拾蜀坊牌土豆粉共计3000袋(规格:180g/袋),除了5袋留样品和自检用5袋,其余2990袋全部销售给了批发商重庆美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0.56元/袋,销售总价为1674元。2025年6月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对鹤山市盛元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2025年3月22日生产的拾蜀坊牌土豆粉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3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JMS250128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MS2501280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JMS25012805),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送达现场未发现2025年3月22日生产的拾蜀坊牌土豆粉。因涉案产品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同时,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购进,总计购进了3袋,规格为25kg/袋,共支付给供货商河南蔚美食品有限公司2400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开始使用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用于生产所有土豆粉系列产品,在拌料环节进行使用,生产筋豆韵土豆粉(净含量:180克/袋)时按照0.8g/袋的比例进行投料,共使用了2.4kg。上述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当事人共使用了一袋(25kg/袋),另外22.6kg用于之前制作样品以及生产中的损耗,并未对外销售,也未制作相应的生产记录。当事人使用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是为了增加土豆粉的劲道以及起防腐作用,当事人使用了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生产土豆粉,但未在相应食品配料表中列明该食品添加剂。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蔚美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只生产了筋豆韵土豆粉(净含量:180克/袋)2990袋,未生产其他产品,除了5袋留样品和自检用5袋,其余筋豆韵土豆粉当天就销售给了曹品超,销售价格为0.56元/袋,共计销售额为1674.4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向重庆美通食品
一、对于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   3.处罚款46000元。   二、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674.4元;   3.处罚款4000元。   三、对于当事人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5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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