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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阳光日化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诗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L0UU6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鸿汇小商品市场F栋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18号
当事人从事化妆品、日用品经营,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石首市鸿汇小商品市场F栋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相邻的F栋3号仓库,销售方式为用其车牌号为鄂DC01M9、白色江铃牌厢式货车,从仓库拉货到石首市区及各乡镇超市、便利店销售。执法人员2023年7月7日7时50分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时,其正将车停放门口准备装载化妆品、日用百货后运出销售。该仓库不作为主要经营场所,仅作为存放化妆品、日用百货的地方,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该仓库内。 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时,仓库内有11瓶“飘柔2合1”“含绿茶精华”、“双效去油清爽”洗发露,“净含量∶750g”,瓶底喷码“T20260413 3103A52332”,当事人供述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购进数量1箱(12瓶/箱);16瓶“潘婷”“乳液修护去屑精华”“去屑洗发露”,净含量∶400克”,瓶底喷码T20260512 3132A52321,当事人供述购进日期2023年6月9日,购进数量1箱(12瓶/箱);23瓶“舒肤佳”“柠檬清香”“健康清爽系列沐浴露”,“净含量∶200克”,瓶底喷码“X 202510042277186411”,当事人供述购进日期不详,购进数量1箱(12瓶/箱)。上述三种商品供货商均为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当事人提供的《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零售销售单》三张,载明“开单日期∶2023-05-04 单据编号∶XH11100072079”和“开单日期∶2023-05-11,单据编号∶XH11100072306”,三张单据上没有记录与上述商品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一致对应的信息。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通过微信发给当事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仓库有36支“两面针中药牙膏”“强健护龈牙膏”,“净含量∶140g”,“清新水果香型”,盒身钢印“20251101B”,当事人供述于2023年2月16日,从郑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箱(48支/箱)。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仓库有2瓶“养元青”“防脱”“头皮护理洗发乳”“控油”,“净含量∶500ml”,瓶底喷码“003216 JKK21 EXP∶20251117”,当事人供述于2023年2月16日,从荆州市和其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件(9瓶/件)。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荆州市和其力商贸有限公司人员(微信名称:沙市刘艳平)与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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