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本千 | 注册资本:17971.5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0933452770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兴路5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2
(2025)粤0402民初26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珠海市翰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叶**,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蚌埠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浙0781民初5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12-29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艾**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2
(2025)浙0781民初5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5
2024-09-10
(2024)苏0282民初1160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6
2024-08-06
(2023)沪民终3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叶**,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分支电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高桥橡套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贝宁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热流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中月电缆技术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7
2023-12-18
(2023)苏0831民初3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清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8
2023-12-18
(2023)苏0831民初3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清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9
2023-12-13
(2023)苏0831民初3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清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10
2023-12-13
(2023)苏0831民初3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清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0
(2025)浙0781民初5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6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艾**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4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溪市人民法院
4
2024-08-20
(2024)皖 0191 民初5617 号
委托合同纠纷
安徽中皖科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0
2025-04-15
(2025)皖0311执594号
劳动争议
白**与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58245.15元
执行案件
2
2025-07-30
2025-06-23
(2025)皖0311执593号
劳动争议
姚**与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4-26
2025-04-02
(2024)皖0311执19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岳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11-30
2023-04-26
(2022)沪0115民初5387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桥电缆集团分支电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87861.08元
民事案件
5
2023-07-12
2023-07-07
(2023)沪0117民初15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胜朝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26
2023-04-17
(2023)皖0311民初112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蚌埠市聚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2-13
2022-10-25
(2022)苏0282民初9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鑫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310.03元
民事案件
8
2022-10-27
2022-08-10
(2022)苏0282财保2725号
财产保全
宜兴鑫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9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2-04-06
2022-03-15
(2022)苏0282民初2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鑫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06
2022-03-02
(2022)苏0282财保603号
财产保全
宜兴鑫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蚌环﹝淮﹞罚﹝2025﹞15号
2025年6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环境信访件交办单反馈问题进行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食堂油烟净化器和固废暂存间已建成聚乙烯(PE)加热挤出工序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千米特种超级阻燃防火高新电缆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6月10获得环保部门批复尚未验收。该公司2号厂房车间内聚乙烯(PE)加热挤出工序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配备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5 年6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环境信访件交办单反馈问题进行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食堂油烟净化器和固废暂存间已建成,聚乙烯(PE)加热挤出工序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0万千米特种超级阻燃防火高新电缆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 2020 年6 月 10 获得环保部门批复,尚未验收。该公司2号厂房车间内聚乙烯(PE)加热挤出工序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配备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25年7月8日,针对该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调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环(淮)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如下: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百分值取0%;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及时改正),裁量百分值取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取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取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0%;案件总分值累计之和2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0000+(1000000-200000)×20%=360000元;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单位管理部经理周城宇行政处罚裁量如下: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取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裁量百分值取0%;环境违法次
360000.00元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