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6MA77P5X65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米吉克乡南疆煤炭交易市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5
(2020)新29民终85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0-16
(2019)新2926民初17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4
2021-04-02
(2021)新2926执51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17
2019-11-05
(2019)新2926民初17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9328.94元
民事案件
3
2019-08-01
2019-07-17
(2019)新29民辖终6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稽罚(2025)5号
(一)虚开发票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9月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0877828-00877834、00893983-00893992,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1684403.69元,税额151596.31元,价税合计金额1836000元。 经查,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中间人史付磊处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转账共计1836000元,后通过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史付磊个人银行卡向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梁坤个人银行卡转账1725840元,梁坤又将个人银行卡中收的1910000元转至你公司对公账户,实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共计110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1596.31元,已于2021年9月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对上述已抵扣的151596.31元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增值税151596.31元。 你公司因2021年9月少缴纳增值税151596.31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159099.30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01-24
2
阿克苏税稽罚(2025)5号
(一)虚开发票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9月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0877828-00877834、00893983-00893992,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1684403.69元,税额151596.31元,价税合计金额1836000元。 经查,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中间人史付磊处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转账共计1836000元,后通过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史付磊个人银行卡向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梁坤个人银行卡转账1725840元,梁坤又将个人银行卡中收的1910000元转至你公司对公账户,实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共计110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1596.31元,已于2021年9月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和静越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对上述已抵扣的151596.31元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增值税151596.31元。 你公司因2021年9月少缴纳增值税151596.31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159099.3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