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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康小子蔬菜批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洪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9NA923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20号库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询问经营者得知,辣妹(辣椒)是2025年11月30日在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孙万峰蔬菜批发行处购进,共购进20袋,每袋10斤,共200斤,每斤购进价格4.2元,销售价格4.5元/斤,铁棍(山药)是2025年12月3日在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处购进,共购进2件,每件50斤,共100斤,每斤购进价格4.1元,销售价格 5元/斤,2025年12月5日都已全部销售出去,没有库存。 2025年12月22日宝兴所执法人员接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转办案件转办线索,2025年12月17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在2025年12月4日你店销售的辣妹(辣椒)和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辣妹(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No:91202501885(辣妹 辣椒)检验报告NO:91202501886(铁棍 山药)文书,经营者何洪萍签收,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案件线索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 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检验结果及当事人确认签收、无异议。 5.经营者提供供货商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孙万峰蔬菜批发行、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经营者索要供货商资质及承诺达标。 6.与供货方微信转账截屏照片,证明与供货方确实有业务往来。 7.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 当事人采取召回通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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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
尚志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询问经营者得知,该店于2025年8月16日在肇东市五站镇尹丽新处购进,共购进6袋,每袋20斤,共120斤,每斤购进价格1.6元,销售价格1.75元,共210元。芹菜是2025年8月16日在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英子菜业处购进,共购进10捆200斤,每斤购进价格1.5元,销售价格 1.7 元,共340元。2025年8月18日已全部售空,无库存。 2025年12月2日宝兴所接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转办案件,2025年9月16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8月16日向尚志市志远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同批次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8月18日向尚志市志远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同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01004C(螺丝椒)检验报告NO:A2250614482101007C(芹菜)文书,经营者何洪萍签收,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案件线索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 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检验结果及当事人确认签收、无异议。 5.经营者提供供货商(尹丽新)身份证复印件及自我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商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英子菜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经营者索要代收者资质及承诺达标。 6.与供货方(尹丽新)微信转账截屏照片及供货方英子菜业微信转账截屏,证明与供货方确实有业务往来。 7.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 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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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3
尚志市监处罚〔2025〕125号
2025年8月7日,宝兴所接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2025年7月3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尚志市康小子蔬菜批发店于2025年6月1日向尚志市客都商城销售的同批次辣妹子(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基本属实,2025年8月12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询问经营者得知,该店于2025年5月26日由辽宁省北镇市柳家乡的康健梅(证件号码:210782196211154624)代收后打包发货,共购进15袋辣妹子(辣 椒)每袋斤数不等共100斤,进货价格2元/斤,销售价格2.8元/斤,100斤销售所得共280元,2025年6月1日已全部售空,无库存。 2025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尚志市康小子蔬菜批发店向尚志市客都商城销售的同批次辣妹子(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3日出具报告判定该批次辣妹子(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7日,我所收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线索,2025年8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DCZA25NCPS02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营者何洪萍签收,无异议。
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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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