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胜蓝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少总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CFDG5Y7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四块田四路11号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08-2032号
经查明,注册商标“”已被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为第28类的商品上注册使用(注册号为15866824),且“”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同时,当事人销售的玩具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15866824)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8类)属于同一种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的“”图形商标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第15866824号的注册商标的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为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注册商标“”已被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为第28类的商品上注册使用(注册号为15866823),且“”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同时,当事人销售的玩具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15866823)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8类)属于同一种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的“”图形商标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第15866823号的注册商标的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为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注册商标“”已被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为第28类的商品上注册使用(注册号为21805559),且“”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同时,当事人销售的玩具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21805559)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8类)属于同一种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的“”图形商标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第21805559号的注册商标的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为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另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共购进552个汪汪队玩具狗(毛毛),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5元;208个汪汪队玩具狗(天天),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5元;380个汪汪队玩具(路马),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5元;350个汪汪队玩具狗(小砺),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5元;80个汪汪队玩具狗(阿奇),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5元; 120盒汪汪队玩具车,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10元; 9个汪汪队综合套装,采购单价3.8元,销售单价10元;因执法人员现场暂未发现涉案产品的销售单据及物流单据,登录当事人网店亦无发现涉案产品上架销售,即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所得0元,所涉违法经营额为91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采购凭证、销售凭证,未能通过“”、“”和“”图像商标的相关商标注册证、授权证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5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