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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2750709422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焦作市新园路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8
(2023)豫0802民初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8
(2022)豫0802民初46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1
(2022)豫08民终18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张**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14
(2022)豫8011民初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2-03-14
(2022)豫8011民初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7
2022-03-14
(2022)豫8011民初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臧**,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03-14
(2022)豫8011民初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臧**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9
2022-02-23
(2022)豫08民终7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1-14
(2022)豫0811民初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1-09-06
(2021)豫0811民初28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05
2021-12-13
(2021)豫0802民初46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百顺和记涮牛肚火锅店、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1-09-06
(2021)豫0811民初28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3.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4-24
2022-02-17
(2022)豫0811民初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4
2022-03-01
(2022)豫0811民初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24
2022-02-17
(2022)豫0811民初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24
2022-02-17
(2022)豫0811民初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39.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4-24
2021-12-31
(2021)豫0811民初57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2-09
2021-12-17
(2021)豫0802执2751号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2549.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2-01-27
2021-11-11
(2021)豫0802民初45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49.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解市监处罚〔2025〕99号
经查,当事人在焦作地区管理五家小区分别是金山城市花园、金山东方花园、丽景园、金山小区、金豪花园别墅。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小区有四家分别是金山城市花园、金山东方花园、丽景园、金山小区,五家小区均没有安装机动车充电桩。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为0.568元/度。 一、金山东方花园:当事人示范区北枫分公司(独立核算)于2024年04月01日与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商务合作协议(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当事人示范区北枫分公司提供电力),该案件线索已由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局管辖。 二、金山城市花园小区:当事人与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务合作协议【(金山城市花园小区):合作内容包括合作期限:从2024年6月11日至2029年3月31日,共伍年,充电站投入使用后,甲方每月收取乙方服务费,服务费计算标准为乙方每月度用电金额30%,】;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当事人提供电力: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投入使用的时间是2024年08月01日,实际收取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电费0.8元/度(含税)。提供的三张电子发票分别是2025年01月14日(25412000000010089541项目:供电售电、单位:kw.h、金额:3869.31元、税款:38.69元)的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发票是2024年8月1日到2025年01月14日的电费发票,2025年04月15日(25412000000089255249项目:供电售电、单位:kw.h、数量:4371、金额3462.18元、税款:34.62元)的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发票是2025年1月14日到2025年4月15日的电费发票,2025年07月08日(25410000000155114867项目:供电售电、单位:kw.h、数量:4323、金额3424.16元、税款:34.24元)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发票是2025年4月15日到2025年7月1日的电费发票(以后的电费按照新协议收取)。综合计算三张电费发票按照电费0.8元 /度(含税)收取电费13579度电,金额10863.2元,税款107.55元,按照0.568元 /度计算多收电费3150.328元,去掉税款多收3042.778元。 当事人于2025年07月01日和河南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协议,金山城市花园小区供电电费按照0.568元/度(含税)收取。不在按照电费标准计价收取服务费。 三、丽景园小区:当事人丽景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9号楼、12号楼是焦作市金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2025年4月11日前是该公司与刘国洲合作,不是当事人供的电,电费由焦作市金启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交到供电局。2025年4月11日后焦作市金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签署联网扫码智能电动车充电桩运营协议,供电电费1元/度(不含税);2025年07月1日签订了新的运营协元/度。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与焦作市山阳区美思特电子经营部协议丽景园小区4号楼和金山小区由该电子经营部经营电动车智能充电设备,供电电费1元/度(不含税);2025年1月1日签署正式电动车智能充电设备合作协议,供电电费1元/度(不含税)。于2025年07月1日签订了新的电动车智能充电设备合作协议供电电费0.568元 /度。 当事人提供的 2024年12月20日(JW0090159摘由:电费1889度、金额:1889元)的美思特电子经营部收据是2024年8月1日到2024年12月20日的电费收据。2025年06月16日(JW0092427摘由:电费712度、金额:712元)的美思特电子经营部收据是截止到2025年06月16日的电费收据(以后的电费按照新协议收取),2025年07月03日(JW0092426摘由:电费1416度、金额:1416元)的金启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据是截止到2025年07月1日的电费收据(以后的电费按照新协议收取)。综合计算三张收据按照电费1元/度收取电费4017度电,金额4017元,未缴纳税款,按照0.568元/度计算多收电费1735.344元。其中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费用;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1033.85元;2、对当事人处以2068元的罚款。
2068.00元
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