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金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ECF3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182号-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公司决议纠纷
江**
广州瑞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鸿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公司决议纠纷
江**
广州瑞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鸿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赵复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2119055617),对外开展营利性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对赣CCE99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外观检查时,当事人员工黄振玮和温继杰使用道具轮胎进行拍摄,并将道具轮胎的规格尺寸275/80R22.5作为该车辆左、右前轮外观检测结果上传至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系统,与该车辆左、右前轮实际规格尺寸11R22.5不一致。当事人所出具的关于该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4040301104004568),显示所检项目均合格。3.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对粤AM2720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外观检查时,未按照作业规程,在非检验作业区对该车辆左后轮进行拍照并作为左前轮的检验结果上传至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系统。当事人所出具的关于该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4051501104002473),显示所检项目均合格。4.当事人收取的赣CCE99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粤AM2720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检验费为1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0元。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处涉案检验费用(1500元)8倍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3.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2119055617)。(罚没合计13500元)
12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