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汾阳市宏晟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鸿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MA0GU52M1T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6
(2021)京0102民初404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杏亨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汾阳市宏晟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2
(2021)京0102民初73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宏晟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杏乡世家酿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0
侵害商标权纠纷
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杏乡世家酿酒有限公司,汾阳市宏晟源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6〕90号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中含有“喝了不头疼、不会口干”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汾阳市监责改〔2026〕13号),责令当事人禁止发布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酒类广告。 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淘宝平台开设杏花村头锅原浆的电商。当事人经营“高粱原浆”的广告中含有“喝了不头疼、不会口干”的内容。“喝了不头疼、不会口干”具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该广告由当事人大约于2025年10月上架于拼多多平台;于2026年3月初下架。该广告由汾阳市瑞鸿文化用品经销部设计制作,制作费用为290元。当事人只在淘宝平台发布该商品和广告。当事人经营的“高粱原浆”为山西杏花清香汾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5年07月06日,规格:5L/桶,当时共购进了300桶,购进价格:90元/桶。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合法资质,购进票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累计销售该“高粱原浆”202桶,销售价格:100元/桶,销售额共计21816元。当事人发布含有“好喝不上头”的酒类广告,制作费用为290元。
当事人发布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酒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本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580元)
58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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