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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6JH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1幢809室 (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浙0304民初18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平阳致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5
(2024)浙0304民初59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爱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0
(2024)浙0382民初11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0
(2025)浙0304民初18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平阳致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万国
裁判文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5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平阳致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358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罚款28000元,上缴财政。
28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2
温龙市监处罚〔2026〕3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南某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龙湾区永中街道某苑小区内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期限从2025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合同总额共计60480元。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对某苑小区内的8幢4单元电梯进行维保,维保人员未对“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进行测试维保,且未记录当日维保情况,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要求。因维保费用未按单次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曾于2025年12月5日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温龙市监处罚〔2025〕  865号),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一般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8000元,上缴财政。
38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3
乐市监处罚﹝2025﹞93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23日,被处罚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7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22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7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2275元。
72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4
乐市监处罚﹝2025﹞1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代码:3110)。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上述电梯的维保时间是2024年9月4日,电梯底坑有积水潮湿,脏乱不堪,导靴上油杯见底,未加注机油,至案发时,上述问题未进行整改。电梯目前是第二年免费保养形式,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11日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被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所立案查处(温瓯市监处罚〔2024〕249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000元。合计罚款7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000元。合计罚款72000元。
72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5
文市监处罚﹝2024﹞38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浙江温州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巨屿分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贰佰伍拾元整);二、罚款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18250元(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2024年8月19日、2024年9月18日,被处罚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村**敬老院的浙江温州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巨屿分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2024年8月19日、2024年9月18日,被处罚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村**敬老院的浙江温州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巨屿分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18000.00元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6
温瓯市监处罚﹝2024﹞24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编号:TS3333A69-2026),已与某学校签订<spanclass="cbz">《某学校服务采购合同》</span>,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某学校的开展2024年度电梯维保服务,并安排电梯维保人员李某某负责某学校南校区九号楼的电梯维保工作。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李某某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024年03月11日李某某在对某学校南校区九号楼电梯维保时,在进入轿厢后未对轿厢内的警报装置、应急照明、对讲系统等项目进行检查并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某学校南校区九号楼1台电梯按维保合同单次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210元,1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违法所得为2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1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1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7
文市监处罚﹝2023﹞36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8日对其负责维护保养的三台电梯电梯,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电梯“底坑环境”、“导靴上油杯”等项目进行检查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的要求。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每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400元,电梯每月维保2次。综上所述,三台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10200元,违法所得为850元。&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对电梯的“底坑环境”、“导靴上油杯”等项目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10850元                               &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对电梯的“底坑环境”、“导靴上油杯”等项目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10850元                               
10000.00元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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