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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鑫嘉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爱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3MA5QFQQG9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聚贤路2号龙州碧桂园2号楼1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41号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3年5月初从县城的各批发部购进31种卷烟共计45条,尔后在龙州县龙州镇聚贤路2号龙州碧桂园2号楼101号商铺的“龙州县鑫嘉百货便利店”内开始零售,具体品名、数量、进销价格如下:双喜(硬经典)4条,进价120元/条,售价12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30元/条;真龙(凌云)2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真龙(状元)3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真龙(祥云)5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4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进价280元/条,售价280元/条;贵烟(新贵)1条,进价110元/条,售价11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云烟(硬云龙)2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红塔山(传奇)1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黄金叶(金满堂)2条,进价110元/条,售价110元/条;中华(硬)1条,进价450元/条,售价450元/条;云烟(紫)1条,进价100元/条,售价100元/条;玉溪(软)1条,进价230元/条,售价230元/条;真龙(海韵中支)1条,进价400元/条,售价4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进价110元/条,售价11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进价100元/条,售价100元/条;真龙(珍品)1条,进价100元/条,售价100元/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进价200元/条,售价200元/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进价230元/条,售价230元/条;真龙(轩云)1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60元/条;贵烟(跨越)1条,进价250元/条,售价250元/条;真龙(刘三姐)1条,进价300元/条,售价3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6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进价170元/条,售价170元/条;红河(软99)1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40元/条;双喜(软经典)1条,进价110元/条,售价110元/条;真龙(起源)1条,进价250元/条,售价250元/条;利群(软蓝)1条,进价180元/条,售价180元/条;玉溪(高配版)1条,进价250元/条,售价250元/条;贵烟(喜贵)1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50元/条。2023年5月10日被龙州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先行登记保存双喜(硬经典)3.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9条,真龙(凌云)1.9条,真龙(状元)2.1条,真龙(祥云)4.3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贵烟(新贵)0.8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7条,云烟(硬云龙)1.3条,红塔山(传奇)0.2条,黄金叶(金满堂)1.3条,中华(硬)0.8条,云烟(紫)0.9条,玉溪(软)0.8条,真龙(海韵中支)0.6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6条,真龙(珍品)0.9条,真龙(美人香草)0.8条,双喜(硬世纪经典)0.4条,真龙(轩云)0.6条,贵烟(跨越)1条,真龙(刘三姐)0.6条,黄鹤楼(硬金砂)1.6条,双喜(硬经典1906)0.7条、红河(软99)1条,双喜(软经典)1条,真龙(起源)0.8条,利群(软蓝)0.5条,玉溪(高配版)0.3条,贵烟(喜贵)0.3条,共计31个品种,卷烟33条。由于当事人销售卷烟的销售价格和购进价格一样,在经营期间没有纪录卷烟的进销情况,也无法提供卷烟购进价格的相关证据证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故认定其可查清的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7580元,获得违法所得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198.20元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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