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2MA7LT952X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平山镇复兴村太平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4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开展药店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走访到达了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平山镇复兴村太平屯,该药店坐北朝南,南侧开门,现场牌匾正常悬挂,药店正常开门经营,屋内有10节货架、1节收银台、2台药品冷藏柜(未使用),药品陈列货架上按处方药、非处方药以及药品的用途进行分类摆放,屋内设施设备齐全,门口东侧墙上悬挂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了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期间,未挂牌告知且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兰西县王春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兰市监责改[2025]818号)责令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限期七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过程中法人王春锋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去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经过调查发现兰西县王春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执法队办公室对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春锋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明确了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执业药师为李彦庆,执业类别为中药学,执业范围为零售,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中还明确了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执业药师平时不在店内,只在附近家中,兰西县王春锋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销售处方药品时也只是在药店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处方药的销售记录现场已提供给执法人员)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