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9Q3P15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振华大厦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08
2017-06-12
(2017)兵1202民初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与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5-08
2017-06-12
(2017)兵1202民初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与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当事人从微信公众号的直播间购买涉案产品HONGO香薰层次造型软雕露一箱共计36瓶,购进价格5元/瓶,当事人已删除供货商的微信公众号且购进前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也未在进货查验台账内进行登记,向***美发沙龙店销售的5瓶涉案HONGO香薰层次造型软雕露售价4元/瓶,其余31瓶均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他美发店,未做销售记录,也无配送单。经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88元,违法所得268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两种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减轻合并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8元;3.处三千元(3000元)的罚款。
3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