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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仇永光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795217181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池北大街以东,育才东路以南,园池路北侧空地(长白文心广场2号写字楼3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13
(2016)京0105民初4681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闫**
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山市监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在2种委托生产的产品上违法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处罚款9000元
900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长白山市监处罚〔2026〕3号
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2种委托生产的产品上违法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构成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143项一般情节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违法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给予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143项一般情节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建议作出处罚如下:处罚款9000元。
900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