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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王梅花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EQ9TK1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昌县小河镇政通街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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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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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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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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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4号
(一)使用过期添加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过期添加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直接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性质及依据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直接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未建立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台账的性质及依据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台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添加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过期食品添加剂5瓶(满口黛112薄荷绿复配着色剂1瓶、满口黛107黄色复配着色剂1瓶、满口黛104巧克力棕色复配着色剂1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红色、满口黛104亮粉色复配着色剂1瓶);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2000元; (二)针对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直接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孝昌市监责改[2025]6-10号)后,在规定期限内为从业人员办理新健康证,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从业人员健康证定期核查长效机制,确保全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三)针对没有建立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台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孝昌市监责改[2025]6-10号)后,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台账建立等整改事项,同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并严格执行,整改成绩显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四)合并处罚决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三项处罚合并执行,最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过期食品添加剂5瓶(满口黛112薄荷绿复配着色剂1瓶、满口黛107黄色复配着色剂1瓶、满口黛104巧克力棕色复配着色剂1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红色、满口黛104亮粉色复配着色剂1瓶); 3.没收违法所得6元; 4.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6元。
2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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