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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赵小五炸鸡一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凤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53Y8C1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建设街长青路(棚户区二期门市东至西第1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2026年4月2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树满分局执法人员依据《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方案》具体要求,依法对通榆县赵小五炸鸡一中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店铺内贮存的一箱鸡胸肉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刘凤武仍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刘凤武进行询问时,其承认由于疏忽导致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2026年5月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树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赵小五炸鸡一中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5月12日,树满分局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孟令驰、刘爽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6年4月2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树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赵小五炸鸡一中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店铺内贮存的一箱鸡胸肉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刘凤武仍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刘凤武进行询问时,其承认由于疏忽导致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鉴于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4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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