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龙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灿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QG3LM9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11号楼3单元11-C-5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3
2023-12-13
(2023)桂7102行初294号
行政监察(监察)
张**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63号
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广西竹楼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的“壮龙仙子酒”(其外包装标示“配料:山泉水、糯米……金边玫瑰、酒曲,产品标准号:GB/T13662-2018(一级),净含量:380ml×2瓶,酒精度15%vol,受托企业:广西竹楼香酒业有限公司,厂址:上林县西燕镇侯面村如林综合楼”等内容)200瓶(2瓶/盒)用于销售。涉案食品的成本价格为280元/盒(2瓶),销售价格699元/盒(2瓶)。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47.5元/盒的价格线下实体店销售了1盒(2瓶),以8325.09元的总价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了12盒(24瓶),返厂92瓶,自用82瓶。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配料里实际添加的是重瓣红玫瑰,外包装标签标示“金边玫瑰”为排版印刷错误所致,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情形;当事人为达到营销目的,将其中60瓶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篡改为2023年11月19日,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情形。综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货值金额20970元,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9900元,上述两项违法所得共计5132.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资质。
2. 现场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涉案产品外袋装图片、网页售卖截图、销售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店铺运营合作协议书》、《竹楼香酒业代加工生产协议书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包装定制合同》、原料购进记录、返厂处理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具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的指导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2.59元;
二、给予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给予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没款合计¥15132.59元。
5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2
91450100MA5QG3LM9W
经查明: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广西竹楼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的“壮龙仙子酒”(其外包装标示“配料:山泉水、糯米……金边玫瑰、酒曲,产品标准号:GB/T13662-2018(一级),净含量:380ml×2瓶,酒精度15%vol,受托企业:广西竹楼香酒业有限公司,厂址:上林县西燕镇侯面村如林综合楼”等内容)200瓶(2瓶/盒)用于销售。涉案食品的成本价格为280元/盒(2瓶),销售价格699元/盒(2瓶)。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47.5元/盒的价格线下实体店销售了1盒(2瓶),以8325.09元的总价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了12盒(24瓶),返厂92瓶,自用82瓶。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配料里实际添加的是重瓣红玫瑰,外包装标签标示“金边玫瑰”为排版印刷错误所致,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情形;当事人为达到营销目的,将其中60瓶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篡改为2023年11月19日,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情形。综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货值金额20970元,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9900元,上述两项违法所得共计5132.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资质。
2. 现场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涉案产品外袋装图片、网页售卖截图、销售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店铺运营合作协议书》、《竹楼香酒业代加工生产协议书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包装定制合同》、原料购进记录、返厂处理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具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的指导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2.59元;
二、给予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给予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没款合计¥15132.59元。
5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3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壮龙仙子”,销售涉案酒品壮龙仙子酒(商品ID568577578237),在该商品宣传页面发布以下广告语:(1)“●滋补肝肾●疏通经络●益气补血●滋阴壮阳”“壮家酒香赛龙涎,仙子佳人恋尘凡……”、“主要功效 美容养颜 延缓衰老 安心宁神 滋阴壮阳 温中散寒 补益气血 提高免疫 疏通经络 强身健体”;(2)“壮龙仙子 品名由来:始于两千多年前,南越(南粤)赵帝(赵佗)御笔赐名(祖上历代相传而来)背景故事:祖辈居于秀美山间,世代集百草良药为医,祖公爱酒,祖母造酒,世代相传。赵帝征战途经,闻酒香而来,百日征战,劳疾体虚。奉上汤药,不肯受之,迷恋美酒。祖公无奈,将良药溶于美酒,才肯受之,日饮药酒三餐,数日后龙体倍感健壮续征,续征前于家宅门头御笔留下‘壮龙仙子’四大字 南越成立平定后,赵帝特派来使,重金进贡药酒,宫妃及朝堂百言品之,美赞甚多‘壮龙美酒,人间仙子’”;(3)“商品参数:有机食品”的广告语,但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壮龙仙子酒具有其宣称的效果、品名由来的广告语的依据材料、将非有机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
上述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均为广西壮龙酒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当事人委托两位实习生谭某、梁某及河北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其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壮龙仙子”,共同负责网店的运营、建设装修的广告图文,并发布涉案广告内容,广告费用共计100元。
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壮龙仙子”销售壮龙仙子酒24瓶,因收到客户投诉,发现网店销售的商品宣传广告有问题,于2023年12月22日下架了涉案商品链接及广告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壮龙仙子酒发布具有宣称效果、品名由来的广告语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将非有机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400元(人民币肆佰元整),上缴国库。
4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