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公众副食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凤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8MA0N35WW3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喀喇沁旗小牛群镇供销社大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2
2019-11-01
(2019)内0428民初4031号
排除妨害纠纷
高*与喀喇沁旗公众副食综合商店、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监处罚〔2025〕143号
经查,该店售卖的黑豆豆浆粉共2袋,进价3元/袋,售价5元/袋;小玉米饼干共1袋,进价2元/袋,售价3元/袋;江米条共1袋,进价1元/袋,售价2元/袋;达利园派共1袋,进价2元/袋,售价4元/袋;傻明瓜子共2袋,进价2元/袋,售价4元/袋;一硕红薯干共2袋,进价2元/袋,售价4元/袋;娃哈哈AD钙奶共6瓶,进价1元/瓶,售价2元/瓶;以上食品货值金额总计47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簿,不能提供进货凭证,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查明销售情况,所以无法计算出当事人违法期间的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按不足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