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玖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0710174929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西子午街办张村村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3
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麦*,陕西中匠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1-24
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匠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06-29
(2020)陕0103民初107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中匠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1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9
2020-01-15
(2020)陕0103财保8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212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8-25
2019-04-15
(2019)陕0116执恢333号
其他案由
平凉市兰光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7-29
2019-07-08
(2019)陕0111执1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馨宜酒店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3-30
2019-03-20
(2019)陕民申1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兰光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27
2019-03-21
(2018)陕0116执2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兰光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9-04
2018-05-25
(2018)陕01民终39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凉市兰光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09
2018-03-26
(2018)陕0113执122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1-09
2017-11-28
(2017)陕0330执1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黄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2-31
2017-12-25
(2017)陕0116民初66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凉市兰光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6301.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6〕27号
因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和建华、高乐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10174929D;住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西子午街办张村村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玖玲;身份证件号码: 33262319681101****;经营范围:家俱、办公用品、建筑装饰材料(除木材)、石材、水暖器材、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花草树木育种、育苗、栽培、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9年10月10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13日,子午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质量标准科2025年04号)。显示2025年3月2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床头柜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2500164J)。2025年10月14日,子午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向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生字第2025030226号)和检验检测报告(No.JZ202500164J),当事人收到后并未申请复检。当日现场检查中,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生产的床头柜成品,在其成品库仅发现床头柜备样1件。2025年10月29日,鉴于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查处。2026年01月05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长市监强制〔2026〕1号。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3月2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床头柜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2500164J)。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生字第2025030226号)和检验检测报告(No.JZ202500164J)后未表示任何异议。质量监督抽查中,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该款床头柜生产2件,其中1件检验、1件备样,单价为280元。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床头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生产不合格床头柜的行为属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床头柜的事实;
3.不合格床头柜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床头柜的具体产品信息;
4.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生字第2025030226号)1份,证明告知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抽查结果的事实;
5.检验检测报告(No.JZ202500164J)1份,证明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床头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等相关情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8.法定代表人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专业知识欠缺,无主观恶意,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在案发后主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床头柜的行为;
2.没收不合格床头柜1件;
3.罚款人民币280元。
28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