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荷花镇凯吉大米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晚仕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M5MH54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腾冲市荷花镇民团社区囊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2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 16年02月26日经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大米加工;粮食收购、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7月与到店里推销的厂家推销人员直接购买了全电子汽车衡一台,生产厂家为昆明双平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型号:SCS-100t,台面尺寸:8*18m,最大称量:100t ,产品编号:190120029,分度值:20kg,最小称量400kg,制造日期:2019年1月。于2019年8月左右安装使用,主要用于本店及附近大米收购点收购大米的称量。当事人使用的这台全电子汽车衡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列的非自动衡器,适用检定规程为《数字指示秤》JJG 539-2016,根据《数字指示秤》JJG 539-2016所述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但当事人在安装使用该设备后,仅于2021年申请过检定至今未再申请检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30日被我局查获。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全电子汽车衡,建议对当事人做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元。
本案不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所列情形,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