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施秉县高晓雨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晓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3MAAM10879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施秉县马号乡老县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施市监处罚[2025]126号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且在我局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备案号为YB25226230011821,具备经营的资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1.白象招牌猪骨汤面、生产日期(批号):18四川20250218A,保质期:六个月。2.白象泡椒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14四川20250216B,保质期:六个月。3.白象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15四川20250218B,保质期:六个月。4.白象经典火鸡拌面,保质期:六个月,其中生产日期(批号):03四川20250218A。5.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生产日期(批号):01四川20250211A,保质期:六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将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全部进货票据,经询问,当事人声称其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汤面、白象泡椒牛肉面、白象麻辣牛肉面、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均进货于镇远县名城雪源食品经营部,2025年4月19日由批发部配送到门面,白象招牌猪骨汤面进货3件,46元/件,1件有24桶,销售价格5元/桶;白象经典火鸡拌面进货2件,84元/件,1件有30包,销售价格3元/包;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白象麻辣牛肉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白象泡椒牛肉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至案件查获时,白象招牌猪骨汤面3桶、白象泡椒牛肉面14包、白象麻辣牛肉面9包、白象经典火鸡拌面8包(1袋+3包)、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7包(1袋+2包)均已超过保质期,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计算为9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无法认定销售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签显示均已超过保质期以及当事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主体资格; 4.《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涉案物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等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物品进货票据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情况; 另查明,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复印件1份,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其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东南州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施市监处〔2025〕126号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且在我局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备案号为YB25226230011821,具备经营的资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1.白象招牌猪骨汤面、生产日期(批号):18四川20250218A,保质期:六个月。2.白象泡椒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14四川20250216B,保质期:六个月。3.白象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15四川20250218B,保质期:六个月。4.白象经典火鸡拌面,保质期:六个月,其中生产日期(批号):03四川20250218A。5.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生产日期(批号):01四川20250211A,保质期:六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将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全部进货票据,经询问,当事人声称其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汤面、白象泡椒牛肉面、白象麻辣牛肉面、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均进货于镇远县名城雪源食品经营部,2025年4月19日由批发部配送到门面,白象招牌猪骨汤面进货3件,46元/件,1件有24桶,销售价格5元/桶;白象经典火鸡拌面进货2件,84元/件,1件有30包,销售价格3元/包;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白象麻辣牛肉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白象泡椒牛肉面进货2件,34元/件,1件有24包,销售价格2元/包。至案件查获时,白象招牌猪骨汤面3桶、白象泡椒牛肉面14包、白象麻辣牛肉面9包、白象经典火鸡拌面8包(1袋+3包)、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7包(1袋+2包)均已超过保质期,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计算为9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无法认定销售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签显示均已超过保质期以及当事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主体资格;4.《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5.《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涉案物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等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物品进货票据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情况;另查明,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复印件1份,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其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东南州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