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洛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长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45JQAE1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禹州市韩城街道西工业园区互助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2024﹞776号
当事人使用的桥式起重机(生产厂家:河南省宏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TS2441479-2023、型号规格:LD3-8.7A3、产品编号:21110810、制造日期:2021年11月25日、起重量:3t、起升高度:6m、制造日期:2021.11.25),数量1台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明。2.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合力叉车(生产厂家: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型号:CPC,产品编号:020309Y5370,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370kg,制造许可证号:TS2510611-2021、制造日期:2021-05-17、特种设备代码:511********211335),数量1台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桥式起重机是2022年1月租赁禹州市昆仑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于2022年5月进行安装,投入使用后一直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没有检验;2、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是该公司于2021年10月份购买的,据当事人口述,该叉车是因为分期付款,由于货款没有付完,所以发票、叉车合格证等相关手续都在商家处留存。该叉车投入使用后,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罚款53000元,上缴国库。
53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禹市监处﹝2023﹞241号
2023年05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禹州市韩城街道西工业园互助路8号的禹州市洛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正在使用的桥式起重机1台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明。2.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合力叉车1台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