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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伊水农家乐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红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B2B021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晒鼓坪村五组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4〕165号
现查明,你自2009年7月13日,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晒鼓坪村五组75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4年8月14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你经营场所消费时,你将其外观为金黄色的裸鲤向消费者介绍为菜谱上的金元宝鱼。 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该消费者在你处选购鱼火锅时,你将金黄色的裸鲤当作菜谱上售价为336元/kg金元宝鱼向消费者进行介绍宣传销售。该裸鲤系你分别于2024年6月25日和7月22日从胡某某处购进,共购进11kg,进价28元/kg,购进金额308元。2024年8月14日你向该批消费者作为金元宝鱼销售的该批次裸鲤共加工2.5kg,销售金额为840元。故你把裸鲤当做金元宝鱼销售所得840元即为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2023年7月,你将在其玉米田里发现的一头受伤野猪处理后放在餐馆冰柜作为食材对外销售。2024年8月14日,消费者在你处消费时,多次要求食用野味,你向消费者提供了该批野猪肉并默认了消费者自认为是野生麂子肉的说法。2024年8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涉案野生动物肉品鉴定书》一份,经查验,该涉案肉品动物为野猪肉。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野猪在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属偶蹄目猪科所有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元。你处理后该批野猪肉食材共计2.54kg,截止本局立案之日,你已加工销售1kg,库存1.54kg,其加工火锅价格为400元/kg,因消费者反映口感不好,你向消费者加工的该批1kg野猪肉未收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本案中,货值金额为400+1.54kg×(500元÷2.54kg)=703元,同时依据 《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70号),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你餐饮场所为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消费服务的违法所得为70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1、对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8000元;2、对当事人餐饮场所为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消费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日内改正,没收未销售野猪肉1.54kg,没收违法所得703元,处罚款10000元,合并没收违法所得1543元,处罚款18000元;3、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网络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8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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