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宁谷响水稻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文吉 | 注册资本:39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1084578670473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江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1
2019-06-13
(2019)黑1004民初7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牡丹江市艺凤商标彩印厂与宁安市宁谷响水稻专业合作社、金**、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查实,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大米,受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无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委托合同约定加工费300元,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沪市监移送〔2024〕272024002862号)及所附相关材料1份计11页,证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违法线索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受委托生产大米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元)。
5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