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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侨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冠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C8GKXF0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2号第3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12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经营两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分别为红酒和牙膏。经调查,当事人现已对外销售上述红酒4瓶,销售额为380元;对外销售上述牙膏6支,销售额为96元。故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的货值为570元,违法所得为380元;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牙膏的货值为192元,违法所得为36元。另,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红酒为预包装食品,且原产国为法国,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但未张贴中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牙膏的进货材料,该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3、没收“MaytierWinery”(“梅蒂尔酒庄教皇干红葡萄酒”)的红酒共两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没收“Signal”(杰诺儿童专用牙膏)的牙膏共六支。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50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3、没收违法所得416元(肆佰壹拾陆元);4、没收“MaytierWinery”(“梅蒂尔酒庄教皇干红葡萄酒”)的红酒共两瓶、“Signal”(杰诺儿童专用牙膏)的牙膏共六支。<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红酒为预包装食品,且原产国为法国,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但未张贴中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牙膏的进货材料,该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3、没收“MaytierWinery”(“梅蒂尔酒庄教皇干红葡萄酒”)的红酒共两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没收“Signal”(杰诺儿童专用牙膏)的牙膏共六支。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50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3、没收违法所得416元(肆佰壹拾陆元);4、没收“MaytierWinery”(“梅蒂尔酒庄教皇干红葡萄酒”)的红酒共两瓶、“Signal”(杰诺儿童专用牙膏)的牙膏共六支。
4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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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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