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挺 | 注册资本:30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NYDGA1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2号习艺基地A栋七楼2-16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桂0206民初45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浩耀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6
(2023)桂0802民初22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市豪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广西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2〕473号
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执法人员未掌握的细节,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从价格及交易细节上分析,当事人对换装后的商品是否与正品同质履行了查验义务,且与正品同等价位,证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邦”别墅之星岩彩石质感面漆93桶,“立邦”别墅之星岩彩中涂面漆16桶,“立邦”庄园耐候外墙乳胶漆222桶,“立邦”庄园耐候外墙专用底漆32桶;
2.处违法经营额(¥99354)0.5倍的罚款,即罚款肆万玖仟陆佰柒拾柒元整(¥49677.00),上缴国库。
49677.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