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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劲学注册资本:5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4794882008T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大街5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6
(2021)甘0824民初21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庆华建材有限公司
华亭市人民法院
2
2021-02-25
(2021)甘0824民初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
张**,张**,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华亭市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甘0824民初22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
华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5-25
(2023)甘0824民初8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贾**、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7
2022-08-23
(2022)甘0824民初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2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30
2021-11-10
(2021)甘0824民初21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庆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459.67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29
2021-04-19
(2021)甘0824民初9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9
2021-04-19
(2021)甘0824民初9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张*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7
2019-03-04
(2019)甘1027执2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冯**与张**、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1-13
2018-10-10
(2018)甘10民终9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张**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3-19
2017-03-20
(2017)甘0824民初4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与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24
2015-11-24
(2015)民申字第2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1-24
2015-11-24
(2015)民申字第2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税稽二罚﹝2026﹞7号
(一)违法事实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支出。根据《华亭市公安局关于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及受票方移交函》(华公函字[2025]4号)载明,经华亭市公安局调查核实,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项目经理张进苍、张向亮、薛广平、魏伍林、曹国荣5人因结算工程款需要人工费普通发票,遂联系未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乔明涛)为其虚开人工费普通发票,并以虚开发票价税合计0.8%支付开票费。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户向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人工费,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扣除开票费后将其余款项按照项目经理提供的工资表转账发给工人。甘肃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784988.00元,金额784689.11元,税额298.89元,你单位在我局立案调查前未自行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虚开的发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但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分别为1486548.49元、2427649.98元、3316517.87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华亭市公安局关于甘肃安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及受票方移交函》(华公函字[2025]4号)及《移送的涉嫌接受虚开的企业和个人情况》复印件9张,发票数据查询表2张,银行流水汇总表1张。由华亭市公安局提供,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该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证据材料2: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3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1张,工程费用及本年利润明细账复印件4张,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3张,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及华亭市公安局提供并认可。该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证据资料3: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2张,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该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我局立案调查前未自行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虚开的发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二)违法事实二: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少记收入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在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过程中,通过公户收取款项,未入账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收取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建筑服务款150000.00元,2022年5月收取代惠的沥青混凝土货款109875.00元,2023年8月收取平凉华城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沥青混凝土货款50000.00元,以上款项均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沥青混凝土通过公户收取款项后未开票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0778.02元,计算过程如下:2022年1月增值税150000.00/1.09*0.09=12385.32元,2022年5月增值税109875.00/1.13*0.13=12640.49元,2023年8月增值税50000.00/1.13*0.13=5752.21元,你单位2023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1010.00元,9月期末留底税额9246.28元,10月期末留底税额0元,税款顺延至2023年8月4742.21元、10月10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0778.02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54.45元,计算过程如下: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385.32*0.07=866.97元,202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640.49*0.07=884.83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752.21*0.07=402.65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0778.32元,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923.34元,计算过程如下:计算过程如下:2022年1月教育费附加12385.32*0.03=372.56元,2022年5月教育费附加12640.49*0.03=379.21元,2023年教育费附加5752.21*0.03=172.57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0778.32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15.56元,计算过程如下:2022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2385.32*0.02=247.71元,202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2640.49*0.02=252.81元,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5752.21*0.02=115.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确认收入234849.19元(150000.00/1.09+109875.00/1.13),2023年应确认收入44247.79元(50000.00/1.13),你单位2022-2023年取得的成本发票已全部申报扣除。综上,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9837.19(234849.19+784988.00)元、44247.79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03.09元、690.26元。你单位2022年至2023汇算清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分别为1486548.49元、2427649.98元,进行调整后,2022年剩余可弥补亏损额469714.39(1486548.49-1019837.19+3003.09)元,2023年剩余可弥补亏损额1367258.35(469714.39-44247.79+941101.49+690.26)元。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偷税行为处以罚16466.26元,合计116466.26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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