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一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彦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B03N2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亿晟蓝山正门北数第4门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172号
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一店,为当事人。该店于2025年10月11日销售商品“散货”上的标签标注为“单价13.98元/kg,重量0.405kg,总价5.70元”,实际经计算应该收5.6619元。“散货”收银小票上标注“零售价7.98元,数量0.714,小计5.70元”,违法所得为0.0301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5日,榆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蒋新丰、杜晋接到孔伟伟的投诉举报书(2025112505),投诉举报书称事实与理由:“该店存在经销商品存在反向抹零。”经查,发现其经销商品“散货”上的标签标注为“单价13.98元/kg,重量0.405kg,总价5.70元”,实际经计算应该收5.6619元。“散货”收银小票上标注“零售价7.98元,数量0.714,小计5.70元”违法所得为0.0301元,当事人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多收取消费者商品费用,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违法所得为0.0301元,无法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早已改正,不在另行责令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整。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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