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家家优鲜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U8P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洪林路圆梦城16栋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7日,从夏邑县益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鑫益龙、风龙口”牌粉丝1批次,购进价格为8元/kg,购进数量10kg,支付进货款80元。该批次粉丝大包装标注信息如下:品名“风龙口粉丝”,配料为小麦淀粉、生活饮用水,产地河南·商丘,净含量计量称重,执行标准Q/XYS0001S,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保质期常温下二十四个月。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自行进行分装零售,共计分装为15小包。为提升产品销量,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其自行分装的小包装袋标签上,擅自标注食品名称为“龙口粉丝”上架开售。 2025年12月10日,诉求人唐某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上述标注“龙口粉丝”的分装产品,后唐某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为由,向本局提出依法处理该消费纠纷。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投诉内容开展现场核查。经对涉案食品销售区域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在售的同品类标注“龙口粉丝”的产品,系其自行分装销售;该产品小包装标签明确标注品名为“龙口粉丝”,但其对应的大包装标识显示产品名称为“鑫益龙、风龙口”牌粉丝,二者名称不一致。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非“龙口粉丝”的产品以“龙口粉丝”名称进行标注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实施商品名称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龙口粉丝”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等级、质量标准及来源地等核心信息产生混淆误认。 现场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粉丝供货方(夏邑县益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文件、商标注册证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龙口粉丝”相同标识的行为予以确认。在本局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当场对在售的剩余5包标注“龙口粉丝”的产品进行整改,更换包装标签为“风龙口粉丝”。经核查确认,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标注“龙口粉丝”的分装产品10包,销售数量6.96kg,累计收取销货款83.54元,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83.5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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