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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刘杰调料酒水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杰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02MA0WJFJF43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四道桥小区9号楼2号商业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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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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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元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丹东市元宝区刘杰调料酒水行5月26日销售的八角,经丹东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062025DC1100),写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57g/kg(标准限量为≦0.15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故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启动核查处置。     6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21062025DC1100)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1062025DC1100)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书面提出异议及书面提出复检的权利。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一袋散装称重的八角待售,经过经营者确认,该八角与抽检不合格的八角为同一批次。     当事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已视为无异议及放弃复检申请。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八角是2024年10月21日从沈阳市和平区鑫粤龙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9斤,花费480元,售价为24元/斤,除扣押4.83斤其余八角全部销售完毕。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事人销售涉案八角的违法所得为820.08元,货值金额为93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看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并保留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凭证。按常理推断,当事人购买时不知道涉案八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亦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反馈信息。
没收剩余4.83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
0.00元
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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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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