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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永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918B32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路113号剑南路星级农贸市场2#楼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6)赣0981民初6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丰城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邓**
丰城悦购无限商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6-01-26
(2025)赣0981民初7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人民法院
4
2025-11-17
(2025)赣0103民初1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利食品经营部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2
(2025)赣0981民初5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苏泊尔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6
2025-10-15
(2025)赣0103民初1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利食品经营部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0
(2025)赣0981民初5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苏泊尔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8
2025-07-24
追偿权纠纷
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朱**,周**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7-24
(2025)赣0981民初3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道道全商贸营销有限公司,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5-05-20
(2025)赣0981民初2312号
追偿权纠纷
丰城市剑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周**,周**
丰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9
(2025)赣0981民初7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益与康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邓**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悦购无限商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5-12-17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益与康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4
2025-11-17
(2025)赣0981民初5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苏泊尔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5
2025-10-22
(2025)赣0902执恢5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9
(2025)赣0103民初1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利食品经营部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5
买卖合同纠纷
孙**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8
2025-08-13
(2025)赣0902民初869号
追偿权纠纷
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永龙;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朱云珍
裁判文书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8-12
(2025)赣0981民初3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道道全商贸营销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5-06-06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道道全商贸营销有限公司
江西良辰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食经处罚〔202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以999元/盒购进了1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的“獐子岛”牌“干海参”,保质期24个月。2022年10月10日,消费者涂城在当事人食品店以1299元/盒的价格购买了1盒“獐子岛”牌“干海参”,后发现购买的“獐子岛”牌“干海参”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该“獐子岛”牌“干海参”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1盒,售价1299元/盒,货值金额1299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97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9-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