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柒玖新天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贤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02MA2YQQPG4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海东大道63、67、71、75、79、83、87、91、95、99、103、107、1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闽0302民初59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柒玖新天意超市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4〕09040007号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当事人涉案的猫山王榴莲饼、纯味精、北京二锅头、台湾小酒等五种产品标签内容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从晋江市池店镇顺素食品商行处以每罐7元的价格购进涉案的“黄金菜脯、老坛酸豆角”各(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事项)10罐,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罐9.8元的价格售出涉案的3罐“黄金菜脯”和1罐“老坛酸豆角”,余下的7罐“黄金菜脯”和9罐“老坛酸豆角”已于2024年7月16日报损处理。其货值金额为196元,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黄金菜脯、老坛酸豆角”的产品检测报告。另查,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在用三台超期未检定的电子称(1、器具编号:LS2M321060188,有效期:2024年2月 9日;2、器具编号:LCA1500HC-96002676,有效期:2024年2月9日; 3、器具编号:LH1M321060200,有效期:2024年2月9日)。另查明,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已自行改正,其货值金额为19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第6项的情况,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SP-5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称的违法行为,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JLXZ-4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经营。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3、对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100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2
莆市监处罚〔2023〕121500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兴成食品商行以每包3.5元的价格购进10包霸王丝香辣辣条和10包霸王丝爆辣辣条,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1.霸王丝香辣辣条,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3.08.10,保质期:120天,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7日;2.霸王丝爆辣辣条: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3.08.12,保质期:120天,数量为3包,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9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霸王丝香辣辣条2包,售价为4.5元/包,销售额为9元,盈利2元,超过保质期的霸王丝爆辣辣条未售出,售价为4.5元/包。按照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0.5元,违法所得为2元。
警告|罚款(6508.1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
6508.1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