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庭志 | 注册资本:357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710847505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宁远中路18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新4002民初106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新4002民初106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曹**
浙江鸿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陈**,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15
2016-08-10
(2016)新4002民初9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与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奎屯陆海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11
2016-11-11
(2016)新4002执161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伊宁市自来水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全家福食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8-10
2016-08-10
(2016)新4002民初9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诉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奎屯陆海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4
2014-04-25
2014-04-25
(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21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沙迪克?沙吾提、海丽曼?伊麻木、伊宁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5
2014-04-25
2014-04-25
(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21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沙迪克·沙吾提、海丽曼·伊麻木、伊宁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6
2014-01-02
2014-01-02
(2013)伊州民一终字第8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努尔尼萨与伊宁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市监处罚〔2023〕46号
2023年3月1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当事人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财务账目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关账目收费明细,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持续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未执行国办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有关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非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隶属于伊宁市联创(集团),主要从事城市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并为用水单位及个人提供自来水接入、校表换表服务和水表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共销售有13个型号的水表,直接向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建学校、幼儿园等用水单位和个人销售水表收取费用。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间,当事人未执行129号文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规定,共向用水单位和个人销售水表2546块,收取费用合计370175元。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70175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退款。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目前当事人已完成退款260037元,未完成退款110138元。
1、没收违法所得110138元(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价款);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85087.5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零捌拾柒元伍角)。
185087.50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