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添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国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LBF2M9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10号楼6楼东半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8
(2023)桂0105民初3788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陆*
何**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7
(2023)桂0105民初261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金添香食品有限公司
路*,黄**,广西鹏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5
(2021)桂0105民初1363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林**,合浦鑫馆食品有限公司
黄**,南宁市金添香食品有限公司,苏**,张**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2-01-06
(2021)桂0105民初13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金添香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坤智商贸有限公司,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5
2021-12-14
(2021)桂0105民初1363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合浦鑫馆食品有限公司,林**
张**,苏**,南宁市金添香食品有限公司,黄**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2
(2021)桂0105民初8401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陆*
何**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24号
经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7月2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菠萝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食品菠萝包38个,已全部用于本次抽检,未有向其他消费者销售,未有库存。当事人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售菠萝包的单价为2元/个,合计获得买样费76元(38个×2元/个)。上述涉案菠萝包货值共计76元,违法所得为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JD10103250139736JD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10103250139736JD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检单编号:SBJ2545010000373028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及涉案产品不合格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3.2025年7月28日《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4.2025年9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兰国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生产涉案食品菠萝包的事实。
5.面包烘烤过程记录、面包调粉过程记录、面包包装过程记录复议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菠萝包的实际情况。
6. 我局8月18日复查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召回报告、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开展了召回,并进行了相关整改。
7.同批生产的猪仔包的《检验报告》(No:JD10103250139738JD1)、添加剂采购记录复印件各1份,检查食品添加剂专用柜照片、生产现场检查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未有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的主观故意。
8.《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源核查延期)》《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的调查审批过程。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处罚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76元。
3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