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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嘉泰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尧志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02MA6KFUH83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港物流园区B区55、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区市监处罚〔2023〕18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在2023年6月11日昭通市昭阳区嘉泰副食批发部均以235.00元/件的价格从昭通市耀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云福春小荞酒购进了5件,云福春荞花香购进了5件,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发部是以20.0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到该批发部购买的散户12盒(240元/件)。该批发部销售的上述云福春小荞酒(露酒)按照内包装上标注的露酒标注执行标准,但均未按照露酒的GB-10344要求标明含糖量,该批发部提供的上述商品的检验报告均未检测总糖;该商品按照外包装纸箱上标注的内容显示该商品是白酒,而内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27588-2011又是露酒的执行标准。昭通市昭阳区嘉泰副食批发部销售标签不符的云福春小荞酒、云福春荞花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建立健全了索证索票制度,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承办人建议对昭通市昭阳区嘉泰副食批发部销售标签不符的云福春小荞酒、云福春荞花香的行为做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的云福春小荞酒5件、云福春荞花香4件; 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 3、罚款:10000.00元; 罚没共计:10240.00元。
10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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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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