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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继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2MA1ABF631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阿城区金都街解放大街84号(百货大楼一楼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城市监处罚[2024]142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于2024年6月20日在位于阿城区百货大楼一楼的经营场所内,向投诉人梁多强售卖一袋重量为250g的阿胶糕商品,支付方式为微信扫码支付,价格为100元,6月29日投诉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的阿胶糕,外包装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欺骗消费者。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3人来到位于阿城区百货大楼一楼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进行现场核查,在该经营场所内靠墙的玻璃货架第一层摆放有阿胶糕产品1盒,标示名称为“手工阿胶糕”,重量为500g,产品外包装及内部独立包装均未见标注有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签应标明的信息,经比对与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实物照片信息一致。经后期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经营者张丽询问调查,其承认投诉人在其店内购买过250g装阿胶糕产品1袋,价值100元。上述投诉人购买的阿胶糕产品以及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找到的同款,重量为500g盒装的阿胶糕产品,均是经营者大概半年前,通过微信订货的方式在其订购五谷磨粉原料的订货商“玉古批发”处购进,分为预先定量包装的500g盒装和250g袋装两种规格,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当时是订货商建议经营者可以尝试销售,所以其订购了袋装250g共2袋,进货价格80元/袋,盒装500g1盒,进货价格160元/袋,想着不同定量包装的有大有小比较好销售。因一直无人购买其本人自己吃了一袋,另外一袋于6月20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投诉人,目前还剩一盒盒装阿胶糕产品在店内摆放待售。在询问调查订货商相关信息时,经营者张丽表示该订货商因生意不好,已经关店不再经营,微信和电话已无法取得联系,自己因为前段时间手机进水更换了新手机,与进货商的订货记录目前也无法找到。经营者张丽承认由于当时购进该批次阿胶糕产品时正是春节前夕,店内生意比较忙,没有对到货进行检查,由服务员直接将商品上架进行销售,并没有注意到该批次预包装食品阿胶糕存在只有产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预包装食品标签其他信息 ,自己以后一定多多加强管理,并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好进货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及住址 2.证据提取单一份(包括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投诉人在12315平台上传附件照片共5张),证明哈尔滨市阿城区八味五谷磨坊经营场所内存在待售无标签预包食品阿胶糕以及曾经销售过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阿胶糕的事实 。 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一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的无标签食品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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