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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名轩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大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B5KHR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塘南东马线88号-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7
(2021)浙0503民初16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湖州南浔名轩家居有限公司
冯**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1-08
(2021)湘0182民初10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名轩家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08
2021-01-27
(2021)浙0503民初16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湖州南浔名轩家居有限公司与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725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人员按照“2025年湖州市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要求,对湖州传富木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传富地板(实木地板)进行抽检,地板批号为J20250302,地板标称生产者为当事人,抽检的样品名称是传富地板(实木地板),型号规格为mm:910*150/CFSM3625,执行标准:GB/T15306-2018,样品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漆饰、圆盘豆,抽样数量24片,其中备样数量12片,抽样基数89.71平方米。2025年5月30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5J010043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其中漆膜表面耐磨、重金属含量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据当事人所述,该批次地板是湖州传富木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该批次地板成本价每平方米130元,销售价每平方米140元,共生产89.7平方米。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据当事人所述,该批次地板已全部发货给湖州传富木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客户要求调整地板颜色,产品扣除抽检及备样共3.4平方,剩余货品均已退回重新上线加工,以上进出货均有出入库单据证明。涉案地板货值金额为12558元,获利3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34元(大写:一万零叁拾肆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34元(大写:一万零叁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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