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现代农贸城芝芳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芝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CPJ4P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现代农贸城2楼07排01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901号
温州现代农贸城芝芳水产店于2023年10月08日从温州现代农贸城某某水产品店处购入45斤鳊鱼用于销售,购入价格8元/斤。该批鳊鱼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中心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59ug/kg,标准指标≤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的鳊鱼22.5千克,销售价格为20元/千克,货值450元,违法所得按货值计为45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淡水鱼检测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5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经营规模小,为小食杂店。该批鳊鱼都已售出,无法追回。自购入上述不合格鳊鱼后,当事人系直接销售,未添加其他物质。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3150元,共计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上缴财政。
315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