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剑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56589594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会路19号6F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8
(2020)浙01民初14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22
(2019)京0491民初17956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3
2019-07-22
(2019)京0491民初179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韩*
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4
2019-07-02
(2019)京0491民初17956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5
2019-07-02
(2019)京0491民初179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韩*
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2
2020-12-11
(2020)浙01民初14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6-27
2017-03-02
(2017)浙01执222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125.00元
执行案件
3
2016-08-23
2016-08-23
(2016)浙03民初316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肯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8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以3.5元/副的价格从临海市嘉某眼镜厂购进型号规格为+2.00老花镜裸镜100副,调试、配置眼镜布、眼镜绳、防蓝光测试工具、眼镜皮套及外包装盒,以20.12元/套的标价上传天猫hil××lm旗舰店内销售。2025年8月1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在天猫hil××lm旗舰店销售的型号规格为+2.00老花镜(成套)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9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25G10024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型号规格为+2.00老花镜经检验,其中所检“光学中心垂直互差”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标准,判定为实物质理不合格;“产品标志”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标准,判定为标志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NO:25G100243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164709941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编号:25G100243的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当事人称已收到上述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经营的型号规格为+2.00老花镜(成套)100套,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907元,计违法所得65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56元,处以罚款195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56元,处以罚款1950元,上缴财政。
19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