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宸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晓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DLUX9W2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南湖村浔南大道九江市汉唐荣世茂国际商务中心第15层1509、15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321号
经查,2024年,当事人购进70斤红茶,含有“峦晨茗(红茶)”字样的包装盒、手提袋、小罐(含盖子),及相关透明塑料封袋。 2025年4月,当事人将上述红茶装入上述小罐内,再将小罐红茶装入峦晨茗(红茶)包装盒内(10小罐/盒),包装盒显示“峦晨茗(红茶)、产品名称:峦晨茗、配料:都昌高山荒野茶、质量等级:特级、产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净含量:1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 13738.2-201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6042813456、生产商:都昌县朱峦春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2024:4月26号”等内容。至2025年7月29日,共生产50盒峦晨茗红茶,销售42盒(销售价格:500元/盒),共计收款21000元。 2025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将剩余与上述外包装相同的8盒峦晨茗红茶、572个外包装盒、6000个空小罐(含盖子)、500个手提袋、500个透明塑料封袋、57.5斤散装茶叶,查封于当事人公司大门左侧玻璃房内。2025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承诺书》,承诺其会自行将上述商品保管好,保证不流入市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搬离此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公司(濂溪区汉唐荣世茂商务服务中心)将上述包装材料丢弃处理,该公司表示未见上述8盒峦晨茗红茶、57.5斤散装茶叶。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晓伟,其表示已于2025年10月20日搬离此经营场所,长期未在此经营,不知8盒峦晨茗红茶、57.5斤散装茶叶所在何处。 经对都昌县朱峦春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天初询问、调查,该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6042813456),但从未向当事人销售过茶叶,未许可、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名称、字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故当事人外包装盒显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6042813456、生产商:都昌县朱峦春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2024:4月26号”内容虚假。 2026年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九市监询通〔2026〕1 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市监限提〔2026〕4 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晓伟以因身体不适为由,拒不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材料。2026年3月6日,我局再次向其发出《询问通知书》(九市监询通〔2026〕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市监限提〔2026〕18号),要求其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上述红茶(原材料)的具体时间、数量、购进金额、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合格证明,峦晨茗(红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价格等相关材料,但其仍拒不接受询问调查,不提供相关材料。故无法查清当事人生产峦晨茗红茶原材料的来源、购进价款,及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含包装盒及相关材料)价格,获取利润等相关情况。 当事人50盒峦晨茗红茶货值金额为25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1、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2、罚款16.75万元;罚没款共计18.85万元,上缴国库。
1675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