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春熙狗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永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9ELYT4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向阳区解放路托管74号楼2单元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佳木斯市向阳区春熙狗肉馆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现在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托管74号楼2单元门市开办了字号为佳木斯市向阳区春熙狗肉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3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林机社区望江街水岸万家B12号楼101室开办了字号为佳木斯市春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食品春熙山桔梗2袋,规格200g/袋;春熙牛肉丝 5袋,规格200g/袋;春熙拌豆皮1袋,规格200g/袋;春熙拌茄子1袋,规格200g/袋;春熙海桔梗2袋,规格200g/袋;春熙酱尖椒1袋,规格200g/袋;春熙拌豆角1袋,规格200g/袋;春熙拌板筋1袋,规格200g/袋;春熙豆腐泡1袋,规格200g/袋;春熙牛肚丝4袋,规格200g/袋;春熙海蜇丝1袋,规格200g/袋;2、罚款500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5000.00元
-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