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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财惠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1Y5Q21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8号楼62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16号
你单位2022年度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具体如下:在2022年8月31日12号凭证中显示你单位2022年8月15日通过招商银行(931905903610666)向窦彩霞招商银行(6214859312087065)转账100,000.00元,为你单位付窦彩霞借款。在2022年8月15日(当天)窦彩霞通过招商银行(6214859312087065)向侯平平招商银行(6214869316840906)转账100,000.00元。在2022年9月20日3号凭证中显示你单位2022年9月1日通过招商银行(931905903610666)向窦彩霞招商银行(6214859312087065)转账44,450.00元,为你单位付窦彩霞借款。在2022年9月1日(当天)窦彩霞通过招商银行(6214859312087065)向侯平平招商银行(6214869316840906)转账44,450.00元。在2022年度终了时侯平平未将上述两笔资金归还,也没有将借款用于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侯平平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你单位为侯平平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8,890.00元。计算过程如下:(100,000.00+44,450.00)×20%=28,890.00
对你单位处少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14,445.00元。
1444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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